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人员到会作说明。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