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编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自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日报》、湖南人大网等本省主要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