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的发言应当紧扣审议的议题,力求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再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未发言或者有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