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受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