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下列纠纷不适用商事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监护等纠纷;
(二)劳动人事争议;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采取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本规定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开展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的非营利法人。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对商事调解组织实施年度检查,组织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
商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推广运用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诉调对接和商事纠纷委派、委托调解机制,优化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将调解写入商事纠纷解决条款,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规则制定等方面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开展国际商事调解。支持商事调解员个人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采用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参与国际商事调解。
(一)名称中应当有“商事调解”字样;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四)有调解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必要的财产;
(五)有五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两名以上辅助人员。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商事调解组织在综合考虑商事纠纷具体情况、商事调解组织运行成本、商事调解员合理报酬等因素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未约定的,由当事人平均分担,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事调解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反商事调解行业管理被禁止执业或者被仲裁机构除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商事调解员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商事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商事调解的,应当向商事调解组织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就商事纠纷提起诉讼、仲裁,该商事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或者由仲裁机构移交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经当事人同意,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联合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商事调解组织公开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之外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该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商事调解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商事调解员可以与当事人协商采取音视频、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调解。
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纠纷解决程序的,不影响商事调解程序的进行,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未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商事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商事调解过程中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后续与商事调解所涉纠纷有关的其他纠纷解决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商事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进行证明。
商事调解员不得在后续与商事调解所涉纠纷有关的仲裁、诉讼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人民陪审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书面同意的除外。
(一)当事人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
(二)各方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声明终止调解的;
(三)商事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后均认为已无必要继续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约定的商事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但当事人均同意延长商事调解期限的除外;
(五)商事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利用调解方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
(六)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交纳调解费用,商事调解组织决定终止商事调解程序的;
(七)相关纠纷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仲裁庭作出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商事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商事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商事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商事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立案后首次开庭前,商事纠纷经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制发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按百分之二十五交纳。
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境外商事调解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国际商事纠纷经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机构、境外商事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商事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审判机构依法集中受理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