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中应当有“商事调解”字样;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四)有调解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必要的财产;

(五)有五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两名以上辅助人员。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