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机构、境外商事调解员可以调解以下国际商事纠纷: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