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商事调解程序自商事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开始,商事调解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纠纷解决程序的,不影响商事调解程序的进行,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