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商事调解程序自商事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开始,商事调解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纠纷解决程序的,不影响商事调解程序的进行,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