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公开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或者数名商事调解员;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商事调解组织推荐或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商事调解组织公开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之外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该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商事调解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