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商事调解员在接受选任或者指定前以及商事调解程序进行期间,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是否同意由该商事调解员继续调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