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商事调解的地点、方式应当以便利当事人和纠纷解决为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事调解员可以与当事人协商采取音视频、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