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内部层级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是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及税务等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提升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准确、全面理解并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协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等行政执法重要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等队伍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八)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和依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
(九)包容审慎监管以及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等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懈怠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加强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不适当、不必要,行政裁量权基准不统一、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其交办事项;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反映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上级机关交办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督办。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进展情况。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检查、勘验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验、检测等;
(六)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查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扫码登记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施,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和基层群众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初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督察、法治督察、法治建设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监督,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纳入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除外。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价、问题处理等工作,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