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改正。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改正行政执法问题、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