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