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内部层级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