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协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等行政执法重要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等队伍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八)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和依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
(九)包容审慎监管以及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等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懈怠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加强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