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并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并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日。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