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管辖、行政执法协助、行政执法事项等争议,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同一系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部门决定;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属于不同系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该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