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检查、勘验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验、检测等;
(六)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