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
- 制定机关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8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6月25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能力。
公民应当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健康专项行动。
倡导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减少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对健康的影响。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和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和精神卫生教育,传播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积极的理念。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公众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相关防治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戒烟、戒酒门诊。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支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鼓励农村户用厕所进院、入室。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等活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采取防治病媒生物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日常性的预防控制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发现吸烟的,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劝阻。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
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