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车站码头、背街小巷、建筑工地、小餐饮店、校园周边区域等为重点,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