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以及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