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