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统筹治理,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因地制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不乱排。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