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发现吸烟的,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劝阻。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