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公众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相关防治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戒烟、戒酒门诊。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