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等活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采取防治病媒生物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日常性的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