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检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和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和精神卫生教育,传播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积极的理念。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