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公民应当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