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应当设置布局合理、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农村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特点和人流量规划设置数量适当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鼓励农村户用厕所进院、入室。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