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2月29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在赋权范围内行使餐厨废弃物管理行政执法权,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用于食品制售等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运输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报道,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小份菜、小份饭等服务。
第二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相关内容。联单和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一)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废弃物,并按规定交给收集运输单位;
(二)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处理费;
(七)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出售,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提供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协助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维护周边环境卫生;
(二)按照协议约定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至少收运一次;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月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资料;
(四)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和车辆喷涂运输单位统一标识标志;确保装卸计量、运输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置;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建立餐厨废弃物接收、处置台账,详细记录接收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三)按照约定接收收集和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七)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废弃物处理地点,随意处理餐厨废弃物;
(八)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暂停设施、设备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储。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