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