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