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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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