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废弃物,并按规定交给收集运输单位;
(二)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处理费;
(七)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出售,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