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