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协助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维护周边环境卫生;
(二)按照协议约定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至少收运一次;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月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资料;
(四)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和车辆喷涂运输单位统一标识标志;确保装卸计量、运输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置;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