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服务许可,并具备相应条件。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相关内容。联单和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