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2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6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住宅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一)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渗滞设施;
(二)蓄水池、雨水罐、湿塘等集蓄利用设施;
(三)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四)人工土壤渗滤、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等截污净化设施;
(五)植草沟、渗管(渠)、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等转输设施;
(六)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的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城市新建区域,建设项目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城市更新建设工程,有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开发区、工业园区、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同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科普宣传。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国防动员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性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项目;
(三)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位于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一)建筑与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三)道路、广场和停车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绿色空间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四)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治理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八)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结合项目特点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前款相关规定作为审查内容,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相关审批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设计专章内容进行审查,未审查或者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违反规定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和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图纸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不得偷工减料;应当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违反本规定,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和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内容及工程设施建设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资料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具体受益的单位运行维护。
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时恢复。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主管单位同意,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择址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新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