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住宅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一)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渗滞设施;
(二)蓄水池、雨水罐、湿塘等集蓄利用设施;
(三)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四)人工土壤渗滤、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等截污净化设施;
(五)植草沟、渗管(渠)、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等转输设施;
(六)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的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