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并统一进行联合验收。相关单位在联合验收中应当按照职责就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未落实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内容及工程设施建设落实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资料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