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性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