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管理全过程,并按照下列规定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三)道路、广场和停车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绿色空间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四)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治理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八)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结合项目特点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