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科普宣传。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