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具体受益的单位运行维护。

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