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7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一)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代理省长的职务;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的人选不是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二)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代理的人选不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代理的人选不是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任免程序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辞职、撤职与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表决与公布
(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三)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四)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五)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