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