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