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