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