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